小学生在校运动会比赛时不慎摔倒,膝关节和腿部严重受伤,为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起校园伤害案件中,常熟法院一审判决某学校承担9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医药费7000元,还应赔偿学生小吴各项损失合计86677.36元。判决后,该学校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7月20日,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7日,某学校召开运动会,就读四年级的小吴报名参加了投掷垒球项目。比赛场地安排再水泥篮球场。小吴从起点一路助跑,就在即将到达投掷线的一瞬间,突然摔倒,膝盖和腿部疼痛的无法站立。老师见状立即把他送往常熟某医院,后又转至苏州儿童医院治疗,学校为此垫付了7000元医药费。经医生诊断,小吴左膝外伤性髌骨脱位、左髌骨撕脱性骨折、左股骨远端骨挫伤、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并实施了左侧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髌韧带修补术。2015年2月底开始,小吴重新开始上课,但因行走不便,只好一直由爷爷背着到校。2015年7月6日,小吴再次到苏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了第二次手术。2015年暑假结束后,小吴才恢复正常上学。

  2015年11月10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就小吴的伤情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小吴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吴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校方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7308.01元。校方则认为自己在举办此次运动会过程中已尽到管理义务,在小吴受伤后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吴事发时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项目中受伤,被告学校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能免责。被告学校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进行投掷垒球比赛,该比赛中允许参赛学生采用助跑投掷方式,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校方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场地,并进行一定的安全指导,以防范事故的发生。现被告安排在水泥场地上进行比赛,并在比赛前未组织参赛学生进行必要的准备活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运动中危险和伤害发生的概率,故被告学校未能尽到妥善的管理、保护职责,应对原告小吴受伤承担相应责任。体育运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参加体育运动项目的学生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和防范意识。现未有证据证明小吴受伤系外力作用所导致,小吴自身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摔倒,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疏忽,故可适当减轻被告学校的责任。权衡原、被告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酌定被告学校对原告小吴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吴自负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未成年人的身体尚未生长发育完全,一旦遭受伤害会对其人生造成巨大影响。广大教育机构在实施教学活动时应当在软硬件方面都做足准备,提高广大师生对意外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切实保护学生安全,防范校园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