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为女婿作担保 女婿失联岳母要偿还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6-08-08 浏览次数:500
女婿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岳母好意为其担保,不想女婿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债权人将女婿和岳母同时告上了法庭。近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偿还原告姚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4年5月27日,被告张某因承包了一项园林绿化项目,但手头资金难以周转,于是向曾经的合作伙伴姚某借款1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姚某担心张某承包的项目风险较大,不能如期还款,便要求姚某找有偿还能力的人作担保,姚某想来想去只能找到在小学当老师的岳母刘某某来担保。刘某某知晓女婿承包的园林项目后,便答应替张某担保。张某于当日向姚某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金额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约定借款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张某的岳母在借条上书写:“我自愿为张某借款承担担保,保证人:刘某某”。然而,三个月的借款期限过去后,张某未能如期将借款本金归还给姚某。姚某也了解到张某的园林项目因故未能实施,张某前期投入大部分都亏掉了。在姚某多次上门找张某后,张某竟然消失了,无法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姚某将张某和刘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某向原告姚某借款15万元,因有被告张某向原告姚某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确凿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对原告姚某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因借条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刘某某在借据上对被告张某的借款签字担保,在借条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应视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被告张某某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中为他人签字担保应谨慎妥当,一旦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若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若债务人未能在借款期限内按时还清借款,债权人可向担保人追偿,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