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以公司未将其登记为工商注册股东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不应得到支持。张家港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出资纠纷,判决驳回钱某要求合欣公司返还出资款的诉请。近日,苏州中院经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合欣公司位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向钱某签发股权证书一份,载明钱某自愿购入1075股计100750元。但钱某出资后,合欣公司及董事长黄某未将其作为股东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此,钱某提起诉讼要求合欣公司返还上述出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向合欣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合欣公司也向其签发了股权证书,钱某具有合欣公司的股东身份,合欣公司未将钱某的股东身份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负有一定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钱某是合欣公司股东的事实。据此,判决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公司资本源于股东的出资,为此,《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司法关于股东的一项重要强制性义务规范,因此股东是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的。钱某虽然是隐名股东,但其作为合欣公司股东身份的性质未变,因此,相关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