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家客厅的天花板不断往下滴水。经查看,得知是楼上邻居陈某家漏水所致。在排除妨害后,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因此,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陈某赔偿损失2万元。日前,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殷某住在小区的308室,楼上408室归陈某所有。“晚上,我们回到家发现客厅的天花板在滴水,那家里就跟水帘洞一样。”殷某向记者描述漏水当天的情形。但当时,陈某并不在家。殷某立即联系了小区物业,让物业通知陈某回来处理。当晚,陈某回来后将屋内积水处理干净,但并未就如何赔偿308室的损失作出任何表示。殷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起诉。庭审中,陈某却辩称:“308室的水确实是从我家渗下去的,但漏水的原因既不是水管爆裂,也不是水龙头没关,而是污水管道倒灌,从水槽通到总管的接口处冒出来的。”在陈某看来造成倒灌的主要原因是小区物业对下水管道所作的改造,因此陈某认为小区物业才是侵权主体,应该赔偿殷某的全部损失。庭审期间,法院依职权追加物业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9年,物业公司确实对下水管道进行过改造,在改造中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了雨水管道。但是本案漏水事件发生时是晴天,不存在雨水倒灌的可能,污水倒灌主要是由管道阻塞所致。但陈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中的管道阻塞是由管道改造所致。污水管道阻塞也有可能存在其他原因,不能排除其他人为不当因素。另法院经调查得知,殷某维修天花板的实际费用为1800元。故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和物业公司各自赔偿900元,共计1800元。

  【法官提醒】排污设施关系着每位居民的生活,排污管道阻塞不仅会给自家带来大麻烦还会殃及邻居。因此,排污管道的设置要严格遵照既有的市政建设标准,不要随意改动。如果确实存在改动必要的,在改造时也要充分考虑安全性,防止各种隐患。因管道改造给其他居民造成损失的,改造实施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对排污管道进行的改造存在瑕疵,是造成管道阻塞的可能因素之一,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