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施工未采取措施 致人受伤应承担责任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6-07-29 浏览次数:489
在生活中,经常能看到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时而听到有人不小心碰到施工现场而受伤,施工方在施工时应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行人受伤,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施工方赔偿受害人唐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7万余元。
原告唐某某诉称, 2015年4月28日凌晨4时10分许,唐某某因上早班骑电动自行车去上班途中,当在城区县道与东门大街叉路口的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告因施工而临时散落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三颗树相撞,唐某某躲闪不及,当场摔倒受伤,后经鉴定唐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在该路段施工时,将树木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又未设置明显标志,导致原告不慎与树木相撞受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后唐某某就赔偿事宜未能与施工方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被告施工方辩称,原告系成年人,负有谨慎驾驶、注意观察的义务,事发时是凌晨,非机动车道上没有行人,被告将要移植的树苗临时性的放在车道上,树苗很明显,原告应该能注意到。原告车速较快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请求法庭减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施工期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未能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并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因施工而将树苗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最终导致唐某某受伤,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原告驾驶电动车未能尽到谨慎驾驶、注意观察的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可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