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现在犯罪手段花样百出、无孔不入,但也有一些“马大哈”是因为自己的原因,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三起和银行卡有关的案件,持卡人自身一个小小举动,带来的损失可不少。

  ATM机取款后忘记拿卡 五分钟被取走一万五

  一天早上,家住吴中区的蔡先生去建行ATM机取款,取了三千元之后就走了。隔了五分钟,蔡先生连续收到了银行的几条短信,显示银行卡被分三次、每次五千,一共取走了一万五千元。这时候蔡先生才意识到自己把银行卡忘记在ATM机里了,当即回到银行报了警。根据银行监控显示,在蔡先生离开ATM机后有名年轻男子张某在机器前共取了三次钱。当天晚上,民警根据线索在张某的租住处将其抓获。

  根据张某交代,当天他也是去ATM机上取款的,蔡先生离开以后轮到他操作,他就发现机器界面上显示有张银行卡已插入,而且已经输好了密码,于是就产生了贪念取走了一万五千元钱。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结合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忘记拿卡钱被取走 起诉银行被判驳回

  无独有偶,另一位“马大哈”郭先生在某银行ATM机上取款后也未点“退卡”就离开了,该卡内16200元随后就被他人取出。郭先生到了第二天才发现银行卡遗失,寻找未果后报了警。监控录像显示,在郭先生之后使用该柜员机的人分9次取走了这些钱。但不幸的是,报警后并未找到冒用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随后郭先生就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银行对储户款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银行柜员机设置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银行应赔偿其上述损失。银行辩称,其柜员机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郭先生损失亦非其原因所致,不应由其赔偿。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先生取款时并不存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银行的ATM机程序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业规范,该ATM机上也无影响取款人安全取款或泄露取款人信息的其他设备。郭先生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该ATM机上,之后使用该柜员机者分9次从该卡中取款合计16200元。郭先生上述损失与银行因储蓄合同关系而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其损失的产生系在其之后使用该柜员机者的侵权行为所致。郭先生未尽谨慎注意责任,将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上,给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郭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16200元依据不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密码写在银行卡背面 窃贼轻松盗走六千余元

  前几日,越溪派出所还接到一名赵女士的报案,称自己家被盗了,除了现金之外还有一张银行卡也被偷了,卡上的六千余元被取走。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发现,一名左手虎口处有纹身的中年男子在案发当天早上通过ATM机用赵女士的银行卡分四次取走了卡上的六千余元钱。经过侦查,警方发现住在赵女士不远处的雷某有重大嫌疑,并将其抓获。那么雷某又是如何从赵女士的卡上取走钱的呢?

  原来赵女士担心自己忘记银行密码,就把密码写在了卡背面。案发当天雷某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赵女士租住处,盗取了一个红色皮包,包内有几百元现金、一张身份证以及一张银行卡。雷某发现卡的背面写着一串数字当即就反应过来可能是密码,拿着银行卡到ATM机上一试果然没错,成功地取出了六千余元钱。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银行有保障合法持卡人安全取款的义务,持卡人本身也负谨慎注意的义务。持卡交易时,应注意查看交易设备及环境情况,完成交易后切记取回卡。平日,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切勿将密码写在卡背后,防止他人获取卡片及密码信息后实施不法行为。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或被盗刷,应第一时间采取报警、挂失等救济、止损措施。同时也提醒大家,如果捡到遗失的银行卡一定要及时归还失主或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