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开淫秽网站挂广告赚钱
作者:周琪 冯玉荣 发布时间:2016-07-29 浏览次数:452
陕西蒲城县男子弥某是个1985年出生的年轻人,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在家无事可做,便自学网站设计,后来开始帮别人做网站设计赚钱,再后来又帮别人维护服务器赚钱。2011年年底弥某所服务的网站负责人去向不明,弥某在进行服务器维护过程中,一个广告商找至少他,要求弥某在网站上挂黄色广告,弥某这才知道这个网站原来是个黄色网站。之后弥某破解了该网站的后台,开始对网站进行管理,并与广告商协商,1000点击量付4 元,在该网站上挂广告挣钱。
自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弥某在互联网上开设了两个淫秽网站,其中一个网站是通过max程序采集色情电影的链接更新至少网站上,因为忙不过来,他通过技术手段,让两个网站的数据库一样,然后让其哥哥弥少斌负责这两个黄色网站数据库的采集,自己负责网站的维护等技术。二人在两个网站上放置一定数量的淫秽视频供网民浏览,由广告公司在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商通过网站点击量,每1000点击量付费4 元,每周通过支付宝和网上银行支付方式结算给弥某兄弟俩,钱打至弥某提供的名为“李磊江”的银行卡上,而这张卡是弥某在2011年5月捡到的“李磊江”身份证,然后拿着该证到银行办的卡。至案发前,弥某与其哥哥分别收到广告费4.4万元和2万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弥某及其哥哥在两个网站上共放置的62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弥某的哥哥于2012年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5年6,一直在外躲藏的弥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徐州鼓楼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同案参与人供述、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网页视频截图、搜查记录、银行卡查询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弥某对犯罪事实均予供认。
法院认为,弥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弥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今年7月,法院判决弥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弥某没有上诉,截至7月28日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