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货不按常规 造成损失要赔
作者:王双磊 发布时间:2016-07-28 浏览次数:489
花高价买了三块大理石,并请工人帮助卸货,结果由于卸货时大理石放置姿势不对,大理石从车上滑落并摔碎。损失惨重的李平一纸诉状将卸载工人刘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李平是经营大理石材的个体老板,不久前花费一万元从上海某石材公司采购了三块进口大理石板材,并支付了运至扬中的配载运费400元。货到扬中后,李平委托刘华卸载大理石板材,双方谈妥卸载费用是200元。但是,刘华在卸载过程中准备平放大理石时,三块大理石板材从铲车上滑到地面破裂,破损程度达60%以上。
大理石破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平将刘华告上法庭,要求刘华除赔偿大理石损失后,对重新进货的车旅费800元、没有及时为客户安装大理石造成的间接损失3000元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刘华辩称,对受损大理石的具体价值并不清楚,但是其在卸大理石之前李平要求平放时就对李平讲过大理石必须站放,不能平放,否则,产生损失与其无关。李平另外主张800元运费和3000元损失没有道理。李平对刘华的抗辩予以否认,只承认自己在现场等待卸完大理石后付款,没有做出其他指示。
扬中法院法官审理认为,李平和刘华之间就卸载三块大理石板材达成的口头协议,其本质就是一份承揽合同。刘华有义务用自己的吊带、铲车等装备完成卸载任务并安放好大理石。且刘华经常从事大理石卸载工作,从其辩解内容也可推论其知道平放大理石不符合常规要求。
在责任承担上,一方面,刘华自称是按李平的要求为了平放大理石才导致板材从铲车上滑到地面破裂只是其一面之词,李平并不认可,即使李平有此要求,刘华从安放大理石的常规要求出发也应当拒绝李平的不当指示。因此,不论李平是否有平放要求,刘华对造成三块大理石破损负有直接责任。但是,李平是经营大理石的个体老板,对大理石的安放要求应当知晓,其本人在现场即使没有要求平放但也没有制止刘华平放大理石,对此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分担责任。
另一方面,大理石破损程度达60%以上且不规则破裂其实就是全损,已无计算残值的必要。李平的损失范围,应当界定为三块大理石的进货价格一万元元及配载运费400元。至于李平主张重购大理石支出车旅费800元以及未及时安装大理石的间接损失3000元,其并没有提供车旅费票据和间接损失的依据,并且,李平也有义务避免损失扩大,从其采购流程分析,重购、安装的时间应当比较迅即,也不至于产生较大损失,对此损失不予认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华赔偿李平损失的70%即7280元。
法官提醒: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承揽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也就是要求承揽人“成功做事”,承揽过程中提供劳务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同时,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承揽人最终是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而不是对工作过程负责。(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