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猛涨50万卖方不肯卖 买方无奈起诉
作者:汤秋婷 发布时间:2016-07-28 浏览次数:569
近日,昆山又掀起了一股买房的热潮,房屋的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武汉的熊先生在昆山买房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五月底才签订的合同,六月初卖家就说房屋涨价不卖了。无奈之下,熊先生起诉到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张浦法庭法院调解了该案件。
今年的5月23日,武汉的熊先生在昆山张浦看中了一套房屋,与卖方吴女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70万元的总房价成交,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88万元。然而到了六月初,按照合同的约定,吴女士应配合熊先生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几次电话都联系不上吴女士。后来吴女士打电话给熊先生说房屋涨价涨得厉害,我不愿意卖了,把你之前交的定金和首付款都退给你吧。这下熊先生不愿意了,就把吴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吴女士说,她咨询中介下来,所处的地段房屋价格可能涨到220万元左右,那卖给熊先生就亏大了。法院向吴女士释明,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法定解除的理由,即使熊先生同意解除,吴女士也要向熊先生返还双倍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熊先生也表示,房屋的确有涨价,他愿意在原房屋价款基础上加价5万元完成交易。后双方就该方案达成一致协议。
法官提醒:房价不断上涨的同时,卖方违约的情况层出不穷。作为买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房屋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在卖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