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件“蹊跷”的定作合同纠纷案件,昆山某公司被其业务伙伴告上了法庭,让该公司意想不到的是,诉请的金额中包括一部分“已经支付”的货款,这是怎么回事?

  2014年,昆山某公司与某金属材料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金属材料公司按约定规格为昆山某公司定作钢材。此后,该金属材料公司陆续交付了定作物。经双方对账,昆山某公司确认结欠加工款361367.89元未付。2015年4月、5月,昆山某公司分两次向金属材料公司交付2张支票,金额共计200300元。

  然而,2015年6月,该金属材料公司突然一纸诉状将昆山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昆山某公司支付全部361367.89元加工款。

  收到法院传票后,昆山某公司很困惑,公司不是已经支付部分加工款了?金属材料公司诉请全部加工款是否于法有据?

  原来,金属材料公司虽然承认已经收到了昆山某公司的支票,但两张支票均未到期,也不能提前兑付,况且到期后,是否能兑现亦不能确定。因此该金属材料公司认为昆山某公司仍未支付加工款项,不能认定为已经支付货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昆山某公司交付的两张支票中的一张已经到期,金属材料公司也自认该支票已经兑付,金额为91500元。另一张支票仍未到期,并且支票原件仍在金属材料公司处,该公司拒绝将原件提交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金属材料公司已交付定作成果,昆山某公司亦认可结欠加工款361367.89元。但原告自认金额91500元的支票已兑付成功,该金额应为已经支付。同时,另一张金额为108800元的支票虽未到期,但昆山某公司已经交付支票,金属材料公司持有该支票原件,同时拒绝向法院提交,故该支票金额不宜认定为未付欠款。最终,法院认定昆山某公司支付金属材料公司加工款161067.89元。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付款方式也更为多样与便捷,支票也成为了很多企业财务往来的重要选择。然而支票交付与兑付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到期后是否能顺利兑现亦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案中,金属材料公司已收到昆山某公司交付的支票,虽未到期兑现,但不能因此就简单判断昆山某公司未交付货款,从而要求昆山某公司“重复”付款。同时,如果支票到期不能兑现,金属材料公司也存在其他救济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要求昆山某公司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现实中,如果企业选择使用支票付款的,双方应当明确支票的兑付时间,以及支票不能兑现的风险承担,避免在合作的最后几个环节发生不愉快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