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60岁以上的劳动者参与工作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一旦这样的劳动者出现因工受伤的情况法律该如何认定呢?近日,昆山法院周市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957年2月出生的老余,在2017年9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小工的工作,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由工地包工头以现金形式发放。当年12月20日,老余和工友像往常一样在工地施工作业,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工地门口右转弯驶入时,车辆右前轮碾压到正在作业的老余左腿部位。老余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事故导致老余左胫腓骨及左足多发骨折,直至2018年2月才治疗完毕出院。2019年2月,老余的伤情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2019年10月,老余作为申请人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万元。后仲裁机构裁决,老余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计算为准,驳回老余的其他仲裁请求。老余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某建筑公司表示,为每个工人购买了建筑工地险,该项目于2017年6月部分分包,而老余则受雇于承包人许某某,建筑公司其与老余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也不认识老余,未向其发放过工资,同时认可仲裁的裁决,要求驳回老余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基本事实,老余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且老余在2017年2月已满60周岁,其主张的入职时间及受伤时间年龄均已超60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老余要求解除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某建筑公司已按建筑项目工伤保险为老余参保,且老余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依法可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计算为准。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老余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老余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计算为准。

    法官说法: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务工人员较为集中。近年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在建筑业务工的现象较为普遍,在此提醒广大建筑企业,对该部分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工人,应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工人依法享受相应工伤待遇,最大限度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