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一男子夜晚驾驶盐城牌照的小轿车与另一泰州牌照的轿车相撞,男子趁着夜色弃车逃跑,事后泰州牌照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对方车辆损失,随后将肇事逃逸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近日,东台法院审结该起追偿权纠纷。

  今年刚满四十岁的夏志国系东台市某镇人。2016年2月13日晚上21时许,夏志国驾驶自己所有的盐城牌照轿车与周芳驾驶的泰州牌照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周芳及车内乘坐人受伤,夏志国弃车逃离现场。周芳所驾驶车辆的车主为周强。周芳报警后,公安机关认定夏志国疏于对路面观察,遇情况未能确保安全,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遂认定夏志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强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周强申请,垫付该车66000元损失,现保险公司诉讼要求夏志国予以返还。

  夏志国到庭后,表示当时发生事故后自己很害怕,第一反应就是逃离现场,也不知对方有无人员受伤,以为逃跑后,对方就不会缠上自己,回到家后由于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后来主动交给周芳的亲戚5000元钱,以求得对方谅解。现在听说六万多钱都要自己掏,为自己当初的无知后悔不已,其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仅称由于目前经济周转困难,请求原告能够同意分期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周芳为周强的姐姐。周强的车辆在泰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78020元且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该车车主周强向泰州保险公司主张损失的依据为总计工料为65700元的机动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数额为460元的吊车施救费发票。2016年2月14日,周强同意将已取得赔偿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泰州保险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夏志国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泰州保险公司所诉的事实无异议,泰州保险公司向事故受损车辆周强车主赔偿66000元后,即有权要求夏志国予以赔偿,遂判决:夏志国向泰州保险公司支付6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