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中含“金” 消费者要求赔偿获法院支持
作者:江俊 葛宝华 发布时间:2016-07-25 浏览次数:569
男子刘某在网络平台淘宝网购买了台湾金门高粱酒,收到货物后,认为酒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金箔”成分,遂将昆山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4月,男子刘某因生活需要,便在淘宝网一企业店铺购买了12瓶台湾金门高粱酒,通过支付宝付款近7000元,该企业店开具了相应金额发票。然而,刘某拿到“宝贝”后,发现由昆山某进口有限公司销售的酒水配料表标注含有金,肉眼清晰可见。刘某认为,在2001年,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已明确:“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刘某要求该公司赔偿,在协商无果后只得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昆山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被告作为该产品的销售商,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召回问题产品并向原告作出赔偿。庭审中,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进出口审批手续。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 被告昆山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共计35000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食品健康和安全被越来越多人关注和重视的今天,生产者和销售者更要绷紧食品安全之弦,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十倍赔偿的规定正是对其督促和约束。生产者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高标准,销售者保证进货时对相关资质的严格审查,唯有各司其职,不懈怠,不偷懒,才能给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做到利润和口碑的双赢。
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