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人为将地基加高1米,一阵暴雨过后排水不畅,导致家中物品等财产被淹,受害人张某一纸诉状将侵权人告上法庭。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张某租用句容市开发区某村集体土地经营一家制冰厂,原告家庭也生活在厂房内。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原告张某所处区域连续性强降雨,原告房屋处排水不及,后其房屋内制冰设备、家电、家具、衣物、粮食等物品被淹。

  原来,原告张某租赁土地所在地段自然形成的地势为西高东低、北高南低,原告租赁土地南面有水塘一处,原告原通过明沟向该水塘排水。2012年,被告某公司在原告东侧建造房屋,人为将地基抬高1米左右,同时将原告向南面水塘排水的明沟填埋,改为安装地下排水管道。以至于下暴雨时,原告张某家中排水不畅。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其建造房屋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备案,在开发过程中没有破坏排水设施,对原告无影响。此外,下暴雨当天的降雨量超历史水平,原告被淹属于天灾,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本案中原告租赁土地所在地段自然形成的地势为西高东低、北高南低,自然的排水方向应为向东及向南,而被告在原告东侧建造房屋后,人为将地势抬高,导致雨水流经原告处时无法向东排放,只能向南排放,故法院认定被告改变了自然流水排放的自然流向,因此而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考虑到制冰设备被淹后存在一定损耗,法院酌定该项损失为1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被淹照片,法院酌定该项损失为7000元。于是依法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财产损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