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连锁店加盟店遍地开花,这些连锁加盟店会存在哪些用工“陈仓计”呢?为了规避相关用工风险,很多美发加盟店表面上“明修栈道”以个体工商户的自负盈亏形式经营,但实际运作上“暗度陈仓”存在资金、用工混同,以下属分支机构方式在运营,员工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因为找不准用工主体,增加的维权难度。

  2002年,小李等三人通过莎莎美发公司下属美发学校学习毕业后便被安排至苏州莎莎连锁美发店工作。因为莎莎美发店旗下有多家加盟店,所以在2002年至2014年之间,小李等三人分别在苏州园区、老城区的多家门店调换工作,最后他们一直在莎莎AB店工作,因为生意好,所以每天工作都很忙碌,与辛苦工作相比,他们三人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障,劳保也只交了几年。2014年休假回来的小李发现自己的店长职位被撤销了,并被告知无职位可供安排,于是小李与关系要好的小王、小吴二人向莎莎美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以莎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并要求赔偿。在沟通无果后,小李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莎莎公司赔付经济补偿金三人共计18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莎莎公司辩称道,莎莎AB店仅仅为商标授权加盟,是个体工商户,双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是关联企业,莎莎公司没有与小李等三人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过他们任何薪水,更没有任何关系。小李三人则一口认定是莎莎公司每月支付其薪水,但因此时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证据无法查实,一时间双方争论不休。

  关于是否为关联企业这一争议点,主审法官做了进一步查实证据,经小李等三人的申请,法官调取了银行相关账户交易明细、莎莎相关公司员工工资支付明细及银行凭证、原告方提交的社保缴纳明细,发现莎莎公司与莎莎品牌的多个加盟店之间虽然工商登记为独立的主体,但在人员管理、社保缴纳、工资支付等方面均存在混同,各加盟店并非独立经营,应为关联性企业,并认定应由莎莎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上述证据也证明了小李等三人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为莎莎公司员工,莎莎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最终判决:莎莎公司赔偿小李等三人经济补偿金共计18万余元。(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劳动者到本案类似连锁经营企业工作时,应当查清企业的经营性质,明确用工主体,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存,以免出现类似本案中用人单位以个体工商户进行加盟而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同时,员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莎莎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小李等三人有权据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