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为了3元钱 把江苏一家电信分公司告了
作者:方芳 葛宝华 发布时间:2016-07-21 浏览次数:482
90后小伙朱某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一家营业厅办理了过户业务,在过户过程中,朱某发现营业厅内的价目表中与店员所说不符,当场有种被骗的感觉,在与店员长时间争论无果后,朱某无奈之下支付了3元的过户费。事后,朱某心头的怒气一直未消,于是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期,昆山法院审理了此案。
家住昆山的朱某,在2015年10月份与父亲到了当地的一家电信营业厅,打算把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宽带,变更到自己的名下。然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朱某发现营业厅内的价目表中未公示宽带过户费,便以营业厅欺骗消费者为由拒绝支付。店员明确业务已办理完成,并再三强调需要收取过户费用,朱某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还是向营业厅支付了3元钱。但朱某认为,电信营业厅这种行为已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遂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经营者,其为原告朱某办理宽带过户业务系提供有偿服务。关于有偿服务的费用,宽带过户业务系电信基本业务,参照《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其资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定价。被告收取3元/次的宽带过户费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同意及备案,同时,消费者可通过公开的渠道,例如拨打电信服务热线10000号,查询宽带过户的资费,应认定被告已经向社会明示电信服务价格,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知情权,故法院认定被告有权收取3元/次的宽带过户费。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宽带过户服务并要求收取3月费用,原告向其支付3元费用,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并即时履行完毕,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元过户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朱某负担。后,朱某上诉至苏州中院,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近日判决驳回朱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