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而言,交通肇事的主体是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那么机动车驾驶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因二轮电动车致人死亡造成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10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与对面行人庄某相撞,致被害人庄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逃逸,被害人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该事故经金坛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与被害人相撞,致被害人庄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逃逸,被害人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事发时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运输范围内,同时被告人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驾驶过程中与被害人相撞,造成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而事发后进行了逃逸,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定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