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买被害人篡改口供 二男子妨害作证被判刑
作者:沈歆 发布时间:2016-07-21 浏览次数:470
为帮朋友逃脱强奸罪责,两名男子竟拿出两万元让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改口称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近日,吴中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邵某和几个朋友到KTV玩,并趁陪酒的小王严重醉酒之际,将其带至酒店房间,先后两次强行与小王发生性关系。第二天凌晨,小王酒醒后发现自己被侵犯便报了警,随即邵某就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了。
谁知报警当天下午,小王就开始接到陌生电话劝她私了此事。一位自称是邵某朋友的杨某更是说已经和派出所打好招呼只要她去改口称原谅邵某即可。而杨某和夏某正是案发前与邵某在一起喝酒唱歌的朋友,三人既是同学又在一起做生意,关系十分要好。见到自己朋友被抓,俩人很是担心,就通过中间人约小王出来谈谈。一番商议后俩人决定给小王两万块钱补偿款,让她去派出所改口称自己是自愿的,属于一夜情。小王一开始很犹豫:“如果因为作伪证被关起来怎么办?”夏某安慰她“我们已经找好了关系,你只要坚持说是自愿的就可以了。”随后夏某还和小王模拟了到派出所改口供可能会碰到什么情况如何应对。
在收到两万元后,小王就在杨某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改口称自己与邵某是你情我愿的一夜情。由于这次口供与之前的完全不同,警方对此产生了怀疑。经过民警多次教育,小王最终还是说出了真相,并交代了杨某和夏某两人给她两万块钱让她改口供的事实。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夏某共同以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结合二人自首的情节,对其均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人采用贿买方式使得另案被害人至公安机关改变证言,给另案的正常侦办造成较大影响。担心朋友涉罪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采取如此手段实不应该,不光没有救出囹圄中的友人,更是将自己也搭了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