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男子张某在昆山市一网吧上网,因长时间熬夜上网导致身体突发不适,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该网吧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遂将该网吧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昆山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原来,张某在年幼时母亲病故,现家中父亲是他唯一的亲人。还未成家立业的他独自一人来到了昆山打拼,可命运却和他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2015年7月某日23时张某到昆山市一网吧上网,在次日凌晨5时左右突发不适,约5点3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场对张某进行抢救,后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该网吧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而本案的死者于23时左右进入被告处,于次日5点30分左右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死亡的时间处于行政法规禁止网吧营业的时间,故被告对于死者的死亡存在部分过错,但死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法院确认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被告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53111.9元。

  法官提醒: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死亡时间处于行政法规禁止网吧营业的时间,故被告对于死者的死亡存在部分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