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4日对于邹某来说是难忘的一天,令她难忘的不是情人节,而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伤害。这天早上邹某和他的家人一起入住东台某宾馆,中午准备出去吃饭邹某经过该宾馆转门时,年仅七岁的易某在转门前玩耍,当邹某进入该转门时,易某从门口冲进来转动转门将邹某重重刮倒在地,致邹某受伤。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花去医疗费48798元。随后邹某将易某及其父母,连同宾馆一起告上法院,经鉴定邹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认为邹某在正常通过宾馆转门的过程中,因易某推动转门致其倒地受伤,并无过错,不能减轻两被告的责任。涉案宾馆虽对易某突然大力推动转门的行为无法防范,但其对宾馆(手动式)转门未设警示标志或安排专人管理,其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的补充责任。易某推动转门的行为造成邹某身体损害,应对邹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90%民事赔偿责任,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承担。

  玩耍是小孩的天性,是孩童时代美好的回忆。但是“转门游戏”无疑给易某的童年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给本应身心健康的邹某留下永远的残疾。在悲痛之余我们应当警醒,孩童玩耍时父母应当紧随左右,及时禁止其玩耍危险游戏,宾馆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将安全防范放在第一位,谨防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