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车祸 积极赔偿获缓刑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6-07-18 浏览次数:553
汪某与李某是同村的邻居,又在同一个公司上班。汪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上、下班,便免费搭载李某同路外出。2015年10月20日,汪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李某某从车上跌落,致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金坛乡下往城区方向行驶,同村村民李某乘在二轮摩托车的后座上。当车行驶至中心红绿灯路口处时,汪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因驾驶不当撞到道路中间护栏,摩托车翻车,李某从摩托车上跌倒路边花坛上,致汪某受轻伤,李某头部严重受伤,汪某发现后即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后跟随120急救车到医院。同年10月21日,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通过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李某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所对涉案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该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车制动有效。事发后,汪某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汪某一次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0万元及部分丧葬费用,被害人家属对汪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汪某与李某同在一单位上班,也同住一小区,平时相处的很融洽,汪某搭乘李某属好意同乘,是出于善良、友好的动机表现出来的一种情谊行为。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