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奥会安保引发后续官司
作者:芦霞 发布时间:2016-07-15 浏览次数:587
2014年南京“青奥会”已过去近两年,而海安境内一起青奥会安保引起的后续官司才刚刚落幕。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这起案件划上句号。
一级查控点发生纠纷
2014年8月28日正值南京“青奥会”安保关键时期,海安境内某公安交通检查站执行一级查控勤务,民警身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在定点执勤。
原告章首富驾驶货车经过时,遇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章首富要求民警出示证件遭拒后,拒绝配合检查,发生争执后离开现场到县公安局投诉。后章首富随公安督察队民警回到事发检查站。经检查,原告车辆刹车灯不亮,超载未达30%。执勤民警据此开出两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分别记载原告的两种违法行为,共计罚款400元,同时要求扣车消除违法行为。
章首富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后不服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违章司机“久病成良医”
法庭上,章首富直言,自己与交通部门打交道多,通过自学对行政法律法规也比较了解。章首富认为,虽然自己存在违章行为,但民警的执法行为至少有几处“硬伤”:民警未出示证件,违反了法定程序;对自己的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根据以往经验,超载30%以上才可以扣留车辆,以下的应当场处罚后立即放行,民警系报复执法。
经查,章首富是一名老司机,近三年来所拥有的车辆在南通地区交通违法多达150多次,且其中绝大多数是现场查处。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执法民警在设有交通引导设施的公安检查站区域定点执勤,身着警服、佩带警衔警号,便于行政相对人辨认与记忆,已向原告表明了执法身份,且后来章首富随县局督察队民警回到检查站接受检查,完全知悉处警人员的身份,因此民警虽未出示证件,并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交警大队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制作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涉车辆扣留并通知驳载,依法有据,遂驳回原告章首富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不久,章首富向南通中院申请撤诉。南通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其撤回诉讼。
点评:本案因“青奥会”特殊时期行政执法问题引起,除了法律专业问题,更是随着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提升,南通地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一个具体体现。在面对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根据自己在实践和学习中掌握的法律知识,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提出质疑,由于对法律理解程度不同,其认识不一定符合法律本义,但亦能对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促进作用。本案中,当事人认识到执法人有出示证件的义务,但未能理解执法民警出示证件的目的是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者的具体身份,是为了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该项知情权可以通过出示证件以外的其他方式得到满足。《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章首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对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制作处罚决定书是法律适用错误,则是对法律规定中“可以”一词理解错误。
法官指出,在法治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行政机关应从行政案件中进一步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驾驶人亦应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足够的认识和自省,从权利以及义务两方面增强法律意识,做到遵法、守法,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