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任妻子为房屋归属展开“争夺战”
作者:葛宝华 方芳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529
原配妻子李某离家出走,丈夫顾某起诉离婚后又与杨某结婚,婚后顾某将与原配李某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和杨某的名下。几年后顾某去世。然而,如今李某与杨某因为房产的所有权确认问题展开了争夺战。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请。
原来,李某与顾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顾小某。1993年底,李某与顾某申请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双方所在单位均审批同意,后他们一起付清购房款并取得了《房屋共有权保持证》。1996年,李某因夫妻感情原因离家出走。此后两三年间,顾某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最终,法院判决顾某和李某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财产无法查明,在该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处理其夫妻共同财产。1998年夏,顾某与杨某登记结婚。次年,房屋面临改轨换证,顾某取得房屋产权,但其在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时,将杨某填写为共有人,导致在产权登记时将涉诉房屋50%的产权份额登记在杨某名下。顾某的这一做法,李某和杨某都不知情。2003年,杨某起诉要求和顾某离婚,财产分割仅有一条金项链,有杨某归还给顾某。2015年,顾某因病去世,该房屋所有权经继承公证有儿子顾小某继承,李某此时才知道房屋共有人并非自己,遂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中所占有的50%产权属于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与原告李某离婚时,由于原告李某下落不明,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这套房产购买于原告与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在未征得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该房屋,顾某在1993年房改接轨时将时任妻子杨某即被告列为共有人且注明共有比例为50%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动产登记簿上将被告杨某列为共有人属于登记错误,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法院对于原告李某要求确认被告杨某在这套房屋中所占有的50%产权属于原告李某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判决此房屋所占有的50%产权属原告所有。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李某与顾某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在他们离婚时,由于李某下落不明,法院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这套房产购买于原告与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