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和工作中,亲戚朋友、邻里、同事之间因为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无偿帮助乃常态,陌生人之间有时也会因为临时需要提供无偿帮助。那么,在这种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日前,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原、被告各承担四六成责任。

  2015年7月21日下午,老周开货车拉着货物到了目的地华方公司,恰逢华方公司的装卸工人下班,没人卸货。之前华方公司车间里有专门负责操作桥式起重机的工人,以往双方交易过程中均是由华方公司负责卸下货物,但当天工人已经下班。老周就在车间里操作起重机开始卸货。华方公司车间主任毛某在离开车间上楼吃饭的时候看到车间里老周开始卸货,当时也没有多想,也没有制止老周卸货。老周在卸货过程中手被放置在边上的工件剐伤,该意外事故给老周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老周找到华方公司要求赔偿,华方公司认为老周是为了提早卸货回家才自己主动卸货的,损失应当自负,为此老周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方公司管理人员默许老周的卸货行为,老周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告提供了卸货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帮工关系。老周安全意识薄弱,在无人协同情形下擅自操控起重机卸货,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确定华方公司对老周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周损失20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