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树木变盗伐 买卖双方多人被判刑
作者:李魁 发布时间:2016-07-13 浏览次数:464
1985年出生的郝某是沛县大屯人。2015年2月的一天,想要用钱的郝某想到了自家种的树。这些树位于大屯一处河沿附近,共49棵,是多年前郝某家人在此种下的。打听了杨树的市场价格,郝某决定雇人采伐并变卖这些杨树。
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郝某很快找到了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还有梅某、王某、闫某(另案处理),众人商定了交易价格后,几人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依然挥斧砍倒了眼前的49棵杨树。后经沛县林政资源管理站鉴定,上述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7.764立方米。
第一次砍树变卖并成功获利,似乎一下让郝某看到了来钱快的路子。
当月,郝某在住处不远处又看中了一棵杨树,只是这棵树好像并不是自己家的,因此这一次他没雇人,而是自己一个人偷偷挥斧,砍倒了这棵活立木蓄积为2.8931立方米的杨树。
两次砍树得了钱又没出事,郝某的胆子壮了起来。“这么多杨树谁能注意到,干脆我就雇人随便砍,都说是我的树不就得了。”
也是在2月,郝某伙同王某某预谋后,在明知这些树归属他人所有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沛县大屯的20棵杨树销售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梅某、王某。后5人将20棵杨树采伐。这一次,被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1.1034立方米。
然而,就在这些树木被采伐后不久,郝某自知案发了。原来,其偷砍林木的行为被他人举报,警方展开了调查。
2015年3月26日,郝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次日,郝某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变更取保候审。今年5月30日,郝某被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当年,郝某主动投案的消息很快被其他涉案人员知晓,同年4月10日,李某乙、李某丙、梅某、王某共计四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案件事实。李某甲、梅某、王某还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8500元、2834元、2833元。
原来,李某乙和李某丙两人都是李某甲的儿子,之前两次滥伐林木,都是父子三人齐上阵的,如今案发,三人的违法所得统一由其父亲拿出退缴。
其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梅某、王某共五人分别被警方取保候审,而王某某则在今年5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沛县看守所。
随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梅某、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沛县法院提起公诉。
7月11日,沛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郝某、李某乙、李某丙、梅某、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沛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梅某、王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郝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法官作出判决:被告人郝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其余五名被告人均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罚金二千元到四千元不等。被告人李某甲、梅某、王某之前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