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贼心虚强冲卡 妨害公务被判刑
作者:华茜 发布时间:2016-07-11 浏览次数:454
因害怕车内携带的吸毒工具被查获,一男子在高速公路入口接受盘查时强行冲卡并将交警拖拽致受伤。近日,惠山法院审结《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3月16日凌晨,王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行驶至锡宜高速无锡西入口处,遇到交警谈警官带领辅警设卡盘查。面对交警的例行询问,王某眼神闪烁,言语支吾。谈警官见状,立即要求其熄火下车接受检查。岂料王某利用在车内翻找驾驶证的间隙,突然发动汽车并加速冲向高速公路收费口。由于手还伸在车窗内,谈警官被车窗卡住悬挂在车门外拖行了80多米,直到汽车强行通过收费站通道栏杆时从车上摔下。
王某冲出收费站后并未停留,继续在高速公路上逃窜。此时谈警官虽然多处擦伤、衣物破损,但所幸没有受严重的伤害,立即起身驾车追缉堵截。王某发现被交警追缉,以将近200km/小时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飞驰,并驾车从沿江高速华西出口撞开收费站栏杆逃得无形无踪。几天后,交警通过监控拍到的车牌号码追查到了王某,并将其抓捕归案。
庭审中,王某承认,自己是一名吸毒人员,当天夜里遇到交警盘查,其害怕车上的吸毒工具被查获后遭到处罚,一时冲动下做出了“拖拽交警冲卡”的行为。在逃跑途中,他还将吸毒工具丢出了车外,以为自己能侥幸逃脱惩罚,没想到还是被抓住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指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此规定从重处罚。交警设卡查车是为了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公民配合交警检查是应尽的义务。如果对于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有异议,应依法依规提出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不能采取辱骂、阻碍甚至殴打等暴力方式,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