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00余万获刑
作者:黄则贤 发布时间:2016-07-08 浏览次数:514
7月7日上午,启东法院对施某、施某平、黄某等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作出一审宣判,三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三万至十万不等,法院并责令三人退赔涉案赃款。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施某经人推荐,购买了广州盛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添公司)代理销售的NCA富源公司股权。2011年1月14日,施某见有利可图,与施某平共同投资成立启东弘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代理NCA富源公司股权销售等金融投资业务,牟取非法利益。2011年3月1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启东弘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施某、施某平负责公司全面运作,并聘用黄某负责接待咨询、介绍投资等工作。
弘盛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擅自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巨额资金,对外宣称弘盛公司代理NCA富源公司、烜丰公司、南源公司股权认购等金融投资业务,并承诺投资的客户能获取高额回报,招揽客户前来投资购买股权及其他金融投资产品,并与客户约定收取盈利部分的20%作为弘盛公司的代理收益。
施某、施某平、黄某三人以弘盛公司和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授权委托书、固定投资协议书、短期借款协议等,让客户将投资款汇至三人个人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收取现金,再把客户的投资款汇至NCA富源公司、烜丰公司、南源公司指定的李某庆、邓某纬等个人银行账户,把NCA富源公司、烜丰公司、南源公司颁发的股权转让权利证书、固定投资协议书交给客户。
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施某、施某平以弘盛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2826万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18万余元。黄某参与以弘盛公司的名义向他人销售NCA富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NCAI富匡公司、烜丰公司股权及以固定投资、短期借款形式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2695万余元。
承诺期限到期后,因发现NCA富源公司、烜丰公司、南源公司的李某庆等收款人不明去向,三人无法向被害人兑现收益,导致案发。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施某平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伙同被告人黄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资料,擅自以委托理财的方式,代理销售所谓欲上市公司原始股及借款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或者股权的形式给付高额回报,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三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