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房子迟迟用不上天然气 房主状告开发商违约
作者:李双艳 发布时间:2016-07-05 浏览次数:545
急着用房的赵女士终于拿到了新房子的钥匙。她本以为可以打点一下就住进去,但却发现房产公司所交付的房屋暂时通不了天燃气。为此,赵女士不得不携一家老小继续住在出租房内。赵女士住新房的期待意外落空,一气之下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赵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房产公司应于2014年6月28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6月28日,赵女士如期拿到了房子的钥匙。“我本来想着先简单装修一下就搬进去住。我们一家一直租房子住,不方便不说,每月还要白白多交3000块钱的房租。”赵女士告诉记者。可是,新房子里的天燃气用不了。赵女士一等就是半年多,直到2015年1月新房子才总算通上了天燃气,这才具备了入住的条件。赵女士看着合同上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和违约条款,坚定认为房产公司已经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3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购买的一期房屋与被告当时正在建设的二期小区共用一个燃气调压站。从调压站接通天燃气至一期商品房必须经过一段二期的管道,而当时二期工程尚未完工,因此不具备接通天燃气的条件。故法院认为被告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法官提醒】只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就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合同内容。如果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调整。本案中原、被告所签的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一按日支付违约金。但是原告实际损失的主要是每月多支出的3000元房租,共计1.9万元。故法院酌情按照实际损失的130%计算违约金。这样既惩罚了被告的违约行为,又保证违约金不会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