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犯罪频发应重视
作者:庾向荣 梁文文 发布时间:2011-02-25 浏览次数:471
信用卡诈骗犯罪有增多趋势
家住吴江平望镇的杨永泉老人做梦也料想不到自己本本分分守着庄稼一辈子,却无故上了银行的信用卡催款黑名单。
据吴江法院刑庭介绍,今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这应当引起金融机构足够的重视。
加强防范刻不容缓
一个杨奇华落网了,但是又有多少个未落网的“杨奇华们”隐匿在日益庞大的信用卡市场中,以各种投机方式侵蚀着金融行业。信用卡作为一种先进的消费方式,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发卡数量、消费金额,还是使用信用卡的习惯等,都与全球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尽管如此,信用卡已经成为新兴的犯罪领域,直接冲击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据统计显示,仅去年前八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已立信用卡诈骗案件6362起,涉案金额4.4亿元,分别是前年同期的2倍和2.38倍。媒体上曝光的信用卡诈骗案例层出不穷。
到底是什么诱使“卡虫”们如此猖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无息贷款”的高诱惑力。信用卡免息期最长为56天,也就是说,这一期限内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极具诱惑。这便决定了数之不胜的人们在信用卡套现路上“前仆后继”。二是银行监管体制缺陷。一方面,部分银行为抢占信用卡市场,片面追求发卡数量,松懈了对信用卡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必要审核;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对设立特约商户的准入门槛较低、监管不到位、对异常交易并未及时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使得POS机在实现信用卡消费功能的同时,极容易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三是信用卡自身存在的使用局限性。从申请信用卡到银行发卡和开卡,从持卡人的交易支付到账单提示,以及挂失止付等操作信用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让犯罪分子实施不法行为的可钻空隙。如信用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后,在银行审核邮寄信用卡给申请人这段时间内,犯罪分子可钻空从持卡人的信件中盗取其个人资料,冒充持卡人挂失信用卡并要求换发新卡,而后伺机盗走补发的信用卡进行冒用;或者在当持卡人发现自己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时到银行挂失止付的这段空窗期,也同样是犯罪分子疯狂实施信用卡犯罪的最佳时机。
打击犯罪绝不手软
对此,法官提醒,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必须监管与打击并重。首先,作为发卡单位,银行加强监管力度刻不容缓。对于发卡对象的信息核实、出卡方式以及透支超期还款的催款方式和力度等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改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信用卡使用市场。其次,加大惩处力度。由于犯罪形式和内容的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法律作为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也应不断修订完善以有效应对信用卡犯罪的高发态势。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信用卡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亦有责任和义务以诚信对等所拥有的权利。古语有云:“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古人尚知如此,今人以出卖诚信换金玉又情何以堪。当说健全整个社会的信用系统是人人有责的,我们不仅仅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更需要保障精神文明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