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5,吴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奇华信用卡诈骗和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被告人冒用他人名字办理信用卡并恶意套现、透支,不仅把自己送上了犯罪的道路,还暴露出了银行信用卡管理中的漏洞。

 

信用卡诈骗犯罪有增多趋势

 

家住吴江平望镇的杨永泉老人做梦也料想不到自己本本分分守着庄稼一辈子,却无故上了银行的信用卡催款黑名单。201031,吴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平望中队接到转自吴江市公安局的报案材料:杨永泉于2008721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并开通一张信用卡,截止至201029该账户欠款32412.44元,中国民生银行多次向杨永泉催款均无有效还款且催收超过三个月以上。当民警询问调查时却意外地发现杨永泉对此事毫不知情,而在查问过程中,一个熟悉的名字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杨奇华,杨永泉之子,曾在三年前拿走其父身份证去换新证,至今未归还。就在一年前,平望镇的周菊坤来到平望派出所报案,称其收到中信银行的催款电话告之自己办理的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欠款3000元。周菊坤说,这张信用卡其实是朋友介绍由一名叫杨奇华的人替自己办理的,但是自己最终也没有拿到该卡。也就是说,卡上的欠款很有可能是杨奇华造成的。经过调查证实,杨永泉的儿子杨奇华与报案人周菊坤口中的杨奇华为同一个人。2010514,吴江警方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在连云港警方的配合下将杨奇华抓获。铁证面前,杨奇华坦白了自己曾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套现、透支消费未还的犯罪事实。

 

据吴江法院刑庭介绍,今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这应当引起金融机构足够的重视。

 

加强防范刻不容缓

 

一个杨奇华落网了,但是又有多少个未落网的“杨奇华们”隐匿在日益庞大的信用卡市场中,以各种投机方式侵蚀着金融行业。信用卡作为一种先进的消费方式,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发卡数量、消费金额,还是使用信用卡的习惯等,都与全球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尽管如此,信用卡已经成为新兴的犯罪领域,直接冲击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据统计显示,仅去年前八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已立信用卡诈骗案件6362起,涉案金额4.4亿元,分别是前年同期的2倍和2.38倍。媒体上曝光的信用卡诈骗案例层出不穷。

 

到底是什么诱使“卡虫”们如此猖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无息贷款”的高诱惑力。信用卡免息期最长为56天,也就是说,这一期限内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极具诱惑。这便决定了数之不胜的人们在信用卡套现路上“前仆后继”。二是银行监管体制缺陷。一方面,部分银行为抢占信用卡市场,片面追求发卡数量,松懈了对信用卡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必要审核;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对设立特约商户的准入门槛较低、监管不到位、对异常交易并未及时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使得POS机在实现信用卡消费功能的同时,极容易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三是信用卡自身存在的使用局限性。从申请信用卡到银行发卡和开卡,从持卡人的交易支付到账单提示,以及挂失止付等操作信用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让犯罪分子实施不法行为的可钻空隙。如信用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后,在银行审核邮寄信用卡给申请人这段时间内,犯罪分子可钻空从持卡人的信件中盗取其个人资料,冒充持卡人挂失信用卡并要求换发新卡,而后伺机盗走补发的信用卡进行冒用;或者在当持卡人发现自己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时到银行挂失止付的这段空窗期,也同样是犯罪分子疯狂实施信用卡犯罪的最佳时机。

 

打击犯罪绝不手软

 

2005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增加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2008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09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091215号,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对信用卡犯罪的认定并强化了惩处力度。

 

对此,法官提醒,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必须监管与打击并重。首先,作为发卡单位,银行加强监管力度刻不容缓。对于发卡对象的信息核实、出卡方式以及透支超期还款的催款方式和力度等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改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信用卡使用市场。其次,加大惩处力度。由于犯罪形式和内容的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法律作为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也应不断修订完善以有效应对信用卡犯罪的高发态势。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信用卡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亦有责任和义务以诚信对等所拥有的权利。古语有云:“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古人尚知如此,今人以出卖诚信换金玉又情何以堪。当说健全整个社会的信用系统是人人有责的,我们不仅仅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更需要保障精神文明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