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3日,在开庭前五分钟,淮安中院民三庭成功调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被上诉人是洪泽县城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上诉人周某是该小区业主,拖欠被上诉人2007年8月至2010年7月之间的三年物业服务费。被上诉人与该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江苏华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由被上诉人向业主代收代交电子维修费、公共能耗(水、电)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服务管理合约中约定,违约一方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法官在拿到案件后,立即联系双方沟通协调,多次与他们电话联系,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工作,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仍然不同意调解。2月23日,开庭前五分钟,抓住双方在法庭见面的机会,法官再次主持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当场一次性付清被上诉人物业管理费用,双方消除了隔阂,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