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原本经济条件并不好,但夫妻感情十分融洽,自从丈夫外出打工后,经济条件改善了,但夫妻交流也变少了,夫妻感情淡化,丈夫竟与其他女子有染,并诉讼要求与糠妻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裴某与妻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正月举行了结婚仪式。19881028(农历)生一女孩。后双方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活艰苦,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务农照料小孩,经济条件有所改善,但由于夫妻因工作分居两地,之间交流沟通较少,夫妻间感情渐觉生疏,后丈夫行为出轨,导致夫妻间矛盾加深。丈夫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与共同生活二十余载的妻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建幸福家庭。原告不该有其他非分之想,影响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只要双方多交流沟通,增进理解,双方关系可以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不准原告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