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宅改开烤肉店 邻居们告上法庭
作者:郑华 赵大为 发布时间:2011-02-25 浏览次数:415
邻居把房子租给别人开饭店,楼上的邻居可遭了殃,每天承受着油烟和噪音的侵扰。邻居们不堪忍受,将房主和饭店老板告上法院,要求邻居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房并同时要求饭店老板停止在其租赁的房内开店的行为。近日,市中院对维持了一审法院“将该房屋恢复为住宅用房”的判决。
金湖县居民李女士住在该县城某五层小楼202室。根据规划,一楼是门面房,2到5楼是住宅。李女士的对门203室的业主王女士同时在该单元的一楼有一间门面房。今年3月,王女士将一楼的门面房和二楼的房间租给唐先生开烤肉店。在经营期间,因烤肉店来往顾客较多,且烤肉店在营业时产生油烟及噪声,对居住在楼上的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李女士认为,烤肉店油烟排放等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和楼上的其他四户居民将王女士和唐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王女士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房,并同时要求唐先生停止在其租赁的房内开店的行为。
开饭店的唐先生辩称说,自己开饭店时候,已经作了改造,将油烟排放改到下水道,而且他们晚上8点以后就不安排客人到上面吃饭,没有影响到楼上居民的正常休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该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淮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不应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应该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报经规划部门批准。原、被告共同居住的该幢建筑物第二、三、四、五层用途为住宅,此用途在该幢房屋建造报经审批时即己确定,房屋用途一经确定,不但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作为购房人的业主在购买房屋后也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
住宅系私密性很强的处所,该处所周围环境相对安全稳定,被告擅自将其所有的第二层房屋改变用途经营饭店,改变了住宅周围的环境状况,侵害了相邻业主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该行为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法院一审判决第二层(203室)恢复为住宅用房。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