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日前,张家港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陈丽萍理赔款5026.7元。

20065月,张家港杨舍镇的陈丽萍为其所有的一辆货车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5座,保险期限自2006111220071111止。20073717时许,陈桂法驾驶保险车辆与驾驶电动车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电动车损坏。陈桂法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20078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陈桂法、陈丽萍一次性赔偿陈某6600元,并负担诉讼费125元。事后,陈丽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向法院提起诉讼。

永安保险公司辩称,按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实施后,应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陈未投保交强险,而本案的损失又在交强险范围内,故不应在商业险中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主张的保险条款中的免责约定,应当理解为被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实施后,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应由交强险理赔的部份免责,而本案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向被告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符合《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规定,原告可在保险期满即在20071111以后投保交强险,故被告的免责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判决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陈丽萍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50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