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71217,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陈洋人民法庭判决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判决书法理清,原、被告双方皆服,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结果。今年元月22日,陈洋人民法庭副庭长杨文涛将被告赔偿的4000元转交给原告彭月华手中,这起案件圆满了结,受到了当地群众的广泛好评。

2007316下午4时许,在射阳县阜余镇花元村2组境内的一条东西向的泥土路上,村民刘必荣无证驾驶从他人处刚购得的农田作业机,由东向西经过刘必加家门前路段往自家行时,农田作业机驶入路南侧河中造成事故,致刘必荣当场死亡。事后,受害人刘必荣的妻子彭月华、儿子刘德新和父母亲,以本村村民刘必加、刘建明在路面上非法搭建鸡圈,严格影响交通,刘必荣为避免撞坏刘必加、刘建明的鸡圈,不慎将车翻入河中,溺水身亡。刘必加、刘建明对刘必荣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花元村作为村道路的所有权者,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对刘必荣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8571元。法院受理后,向被告刘必加、刘建明、花元村送达了诉状。

被告刘必加、刘建明均答辩,鸡圈多年前所建,不影响车辆通行,死者刘必荣是才买的农用机,当天已平安通过两次均无意外,是刘必荣无证开车、技术不过关造成的事故,与鸡圈无关。花元村提出是刘必荣自身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承办此案的陈洋人民法庭副庭长杨文涛调取了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现场图,并到现场勘查。庭审中合议庭出示了交警部门绘制的现场事故图和法院对现场的勘查笔录,确定被告刘必加居住于刘建明东边,其鸡圈长有3.7,刘建明的鸡圈长有2,两鸡圈并排建立;刘必加房屋东边的一座南北桥(宽2.32)是原、被告回家的必经之处,桥西侧离刘必加的鸡圈有12.79;刘必荣驾车入河的中心点离桥西侧25.4,故刘必荣驾驶的农田作业机其机尾是刚出了刘建明的鸡圈而入河,但没有与鸡圈发生碰撞;公安局交警部门对此事故认为是刘必荣操作失误造成的;被告刘必加、刘建明未对其所搭鸡圈提供相关合法建筑手续。

为化解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多方面的调解,因当事人均是同村村民,为情面均不让步,调解未果,双方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该案合议庭为了做到“辩理析法,胜败皆服”,作出判决认为:刘必荣无证驾驶其以前也未驾驶过的农田作业机,本身即有过错,其未与鸡圈发生碰撞而开车入河正说明是其系新手无证驾车不熟悉,操作失误所致。但被告刘必加、刘建明违法搭建鸡圈并使道路变的狭窄,使刘必荣在通过时不可避免地加重其心理负担,开车入河正说明了其处于紧张、慌乱无措的状态。故可认定刘必荣为避免与鸡圈相撞而驾车入河,与鸡圈不合理的搭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刘必加、刘建明应承担与此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刘必荣自己新手无证驾车应承担大部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刘必加、刘建明各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花元村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也无主观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回家后与亲朋好友认真地看了判决书,都认为法理清楚,法院对此事处理得当,在当地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均表示服判。因此,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必加、刘建明主动送来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