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理清 双方都服判
作者:孙海雷 戴红娟 发布时间:2008-01-24 浏览次数:837
被告刘必加、刘建明均答辩,鸡圈多年前所建,不影响车辆通行,死者刘必荣是才买的农用机,当天已平安通过两次均无意外,是刘必荣无证开车、技术不过关造成的事故,与鸡圈无关。花元村提出是刘必荣自身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承办此案的陈洋人民法庭副庭长杨文涛调取了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现场图,并到现场勘查。庭审中合议庭出示了交警部门绘制的现场事故图和法院对现场的勘查笔录,确定被告刘必加居住于刘建明东边,其鸡圈长有
为化解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多方面的调解,因当事人均是同村村民,为情面均不让步,调解未果,双方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该案合议庭为了做到“辩理析法,胜败皆服”,作出判决认为:刘必荣无证驾驶其以前也未驾驶过的农田作业机,本身即有过错,其未与鸡圈发生碰撞而开车入河正说明是其系新手无证驾车不熟悉,操作失误所致。但被告刘必加、刘建明违法搭建鸡圈并使道路变的狭窄,使刘必荣在通过时不可避免地加重其心理负担,开车入河正说明了其处于紧张、慌乱无措的状态。故可认定刘必荣为避免与鸡圈相撞而驾车入河,与鸡圈不合理的搭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刘必加、刘建明应承担与此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刘必荣自己新手无证驾车应承担大部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刘必加、刘建明各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花元村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也无主观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回家后与亲朋好友认真地看了判决书,都认为法理清楚,法院对此事处理得当,在当地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均表示服判。因此,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必加、刘建明主动送来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