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做好法医咨询审核工作 为案件公正及时高效审理提供服务
作者:王永兵 发布时间:2008-01-24 浏览次数:679
本网无锡讯:日前,在全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座谈会上,宜兴法院上台作了“充分发挥法医咨询、审核作用,为案件公正及时高效审理提供服务”的交流发言。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的规定,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各级法院的法医鉴定部门一律不得接受审判部门的法医鉴定事务。在这个规定执行前后,审判部门遇到了许多因法医鉴定社会化后不适应、不协调的新问题,一段时期影响了案件的审理。为此,该院积极应对挑战,深入推进司法鉴定工作改革,开创法医职能转变后新的工作方式,交进行了有效探索和尝试,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相继出台了《关于当前司法鉴定需要明确和统一的问题》、 《委托鉴定、拍卖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对法医学咨询、审核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目前该院咨询、审核工作规范有序,越来越彰显出对审判工作的辅助优势作用, 大大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两年多来,该院已为法官及当事人提供各类法医咨询、审核570多起,使大量案件得到了公正、及时、高效的审结。实践证明,通过法医咨询、审核是服务好审判工作的有效途径。
在具体做法上,该院始终坚持做到“五个性”。
一是公正性。虽然法医咨询、审核不同于司法鉴定,但该院仍然把公正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对咨询、审核人员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还通过审管办和纪检部门对咨询、审核意见事后进行严格审查,加强监督,并把咨询、审核意见书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差错责任追究,确保咨询、审核体现客观、公正。由于法医咨询意见做到了公正、准确,从而使绝大多数咨询意见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采信度达98%以上。截至目前,还没有出现因法医咨询意见不公正的问题而被上级法院改判的案件。
二是便捷性。法医咨询工作的最大优点,就是能提供及时高效的技术服务,为案件的快速审结提供技术支持。审判中,法官遇到法医学上的疑问可以立即办理咨询手续送鉴定办进行咨询、审核。法医接到材料后随即进行办理,并出具意见书。有的案件当天甚至一个小时内就能咨询、审核完毕,大大方便了法官和当事人,使法官对一些因法医学难题迟迟无法定案的问题得到迎刃而解。特别是对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的咨询、审核,解决了很多审判中的难题,体现了人民法院科学办案的精神,大大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和当庭宣判率,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三是自愿性。审理中,承办法官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双方的争议或审理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自愿选择通过法医咨询、审核或委托鉴定方式来解决。向当事人告知人民法院司法咨询、审核能力,分析利弊,在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大部分当事人自愿选择由法院法医咨询、审核的方法解决案件中法医学争议问题。最后对咨询、审核结论意见,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确认后作为调解、判决的依据。
四是参考性。将咨询、审核意见定位在就当事人争议、矛盾提供专家意见,供法官审理参考,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而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法医学咨询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由承办法官向法医咨询,当场制作咨询笔录。当事人对法医咨询、审核意见如无异议,自愿确认该意见,法官则可以作为依据,进行调解或判决。如有异议不能形成共识,应在七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用,启动鉴定程序。
五是经济性。该院始终把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作为法医咨询、审核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使法医咨询工作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该院的法医咨询不收当事人一分钱,真正做到依当事人所请,为当事人所想。如该院审理的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庭前调解中,法官感到由于受害人内固定未取出,暂时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无法确定残疾赔偿金,但当事人执意要鉴定。伤残司法鉴定程序多,费用高,考虑到受害人生活困难,法官在征询双方意见后,确定先由法医提供咨询意见。法医经审查相关材料后,给出了咨询意见,从法医学技术角度说明现情况下如果送鉴也无法鉴定,只是增加不必要的支出,应待伤口愈合、内固定取出后确定伤残程度。有了法医咨询意见,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信服,不再坚持意见。由于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了客观公正的法医咨询意见,防止了不加分析而盲目送鉴现象,大大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又使司法资源得到了更加合理的利用。粗略统计一下,两年多来,共为当事人节约鉴定费用13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