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无所事事抢劫取乐 一朝获刑后悔莫及
作者:王刚 王秀梅 发布时间:2008-01-23 浏览次数:1016
法院经过审理,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及胡某某初中毕业后至苏州打工,后因种种原因辞职,失去了正常的经济来源,加上两人年纪尚轻、贪玩、爱攀比、喜时尚,法律意识淡薄,故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武某某临时起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