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8121,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2007730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武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无所事事,便相邀随便走走,至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312国道迎湖路段114公里处,见陈某某一人在步行,武某某提议反正也没事做,就抢点钱花花吧,三人一拍即合。后被告人胡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冲过去对陈拳打脚踢,劫得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36元。

法院经过审理,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及胡某某初中毕业后至苏州打工,后因种种原因辞职,失去了正常的经济来源,加上两人年纪尚轻、贪玩、爱攀比、喜时尚,法律意识淡薄,故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武某某临时起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