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尹某某(已故)婚后育有尹某一、尹某姐妹俩,二人于1968年离婚后,姐妹俩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2017年尹某某身故,姐妹俩在未得到父亲朱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名字刻在母亲的墓碑上。朱某某发现后较为恼怒,多次与女儿沟通未果。朱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女儿将其名字从墓碑上去除。

如东法院受理本案后,通过走访调查和法庭审理,查明父母离婚后,姐妹俩与朱某某素无来往,且因历史原因存在一定矛盾,双方关系并不十分融洽,姐妹俩未经父亲同意,将其名字刻在母亲墓碑上构成侵权,违背公序良俗。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姐妹俩将父亲名字去除,朱某某撤诉。

法官提醒:子女为去世父母立碑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墓碑上通常刻父母双方名字,为避讳生者名字可以采用红色字体篆刻,但前提是需经生者本人同意。为墓碑上的名字起纷争,通常发生在离婚家庭,特别是离婚后再婚的一方较为抵触,子女必须事先征得其同意,否则容易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