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记南通中院一起保全案件
作者:陆圣斌 发布时间:2008-01-21 浏览次数:681
2004年10月,原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如皋某镇的厂房、综合楼和配套工程,开工后,被告未依约付款,导致工程停工。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未能如愿,造成原告大量资金积压。由于被告长期不露面,建成的厂房、综合楼等被当地镇政府处置。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南通中院发出了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局承办法官拿到保全案件,认真分析案由,分析被告可供保全的财产。上午,法官和书记员前往如皋市有关银行,查询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他们在凛冽的寒风中,跑了这家银行,又跑那家银行,冻得浑身颤抖,全然不顾,整整一上午一无所获,被告又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按说此时法官完全可以打道回院,但承办法官没有这样做,他们分析被告是否还有财产可供保全。中午时分,承办法官得知被告有一笔购置土地的200万元在某镇政府下属的开发公司的帐户时,马不停蹄地直奔某镇政府。镇领导已经下班了,承办法官立即联系。镇领导知道后,在法官说服下,很快赶到镇政府。承办法官依法请求镇政府协助法院冻结被告在镇政府的土地出让金。镇领导感动地说:“这么冷的天,你们法官为民办案不畏辛苦,我们更应该协助才是啊!”
就这样,一起本来一分钱都保全不到的案件,由于南通中院执行局承办法官的尽心尽职,终于全额保全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