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完善调解机制提高当庭履行率
作者:鹿海彬 发布时间:2008-01-18 浏览次数:730
本网徐州讯:丰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突出调解效果,促使民商案件自动履行率提高。据统计,2007年,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042件,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1164件,自动履行率达57..2%,同期相比上升18.66%。
一是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在调解过程中,将当事人意愿作为调解的前提和程序对当事人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进行审后调解;对一些涉及亲情关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给付关系明确的案件当事人双方直接要求调解的,在审前调解;对一些需要查明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在审中调解。另外,通过法官的辨法析理,帮助当事人分析案件、预测胜败、促成调解和当庭履行的目的。
二是完善调解考评机制。把当庭履行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审判质量与效率考评体系中,作为法官评选先进的依据;大力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各种调解并行的方法,使相当数量的案件调解后当庭结清案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加强对调解案件的质量检查,使法官在调解中重视依法行使释明权、提高调解效率。
三是完善当事人制约机制。在调解中,法官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如果违反调解协议,必须让其承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不利后果,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结案后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此外,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附条件的调解措施等,,从而促进对调解协议的积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