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高邮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重塑服务理念
作者:刘俊 何寿青 张羽馨 发布时间:2011-12-01 浏览次数:291
在变化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出成效。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面对与日俱增的矛盾纠纷,高邮法院作为基层法院,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一执了事。在面对群体性纠纷的时候,高邮法院妥善运用司法裁判权,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实现和谐稳定的最佳“疗效”。
为重大项目“通脉”
高邮是世界闻名的麻鸭之乡,千万只的年饲养量,1.5万亩的鸭业园区,年产优质羽绒上千吨,成为全国重要的羽绒集散地。江苏康博羽绒有限公司看中了这里的优质资源,来此投资,却遇到了拆迁纠纷。就在面临撤资的情况下,是法院的及时介入,为他们畅通了建设之路。
“我们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进行施工,但是在施工过程中遭到村民阻挠,我们一度准备撤资”,该公司基建负责人说。而村民的理由也相当简单:“村民委员会曾给我们作了书面承诺,征用土地补偿金为3.8万元一亩!国家现有政策规定,征用土地补偿金为3.39万元一亩,两者总计相差高达77万余元”。村民认为补偿金应该按照村民委员会的承诺执行。
一方面是工程的进度不能耽搁,不能如期生产,企业的订单将无法履行;另一方面村民的情绪异常激动,每天轮流在工地阻挠施工,这一停就是几个月。今年9月7日,江苏康博羽绒有限公司向高邮法院起诉,要求立即排除对原告施工场所的妨碍,矛盾交到了法院。
如何处理?高邮法院没有“武力”排除妨碍。村委会成了法官的办公场所,承办法官十余次到村委会做调解工作,向村民们耐心细致的讲解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重点对象,逐个宣传、逐个讲解、逐个教育,请大家合情合理地看待补偿问题。经过多次协商、调解,纠纷终于得以平息,工程得以顺利开工,如今即将投产。
为百姓生计“输氧”
2011年,是中小企业遭遇“寒流”的一年,企业主弃企外逃时有发生,他们的背后是成千上万无助的员工。高邮法院制定《关于建立重大社会矛盾提前介入协同处置化解机制的暂行规定》,引导职工合法维权,与政府联动化解矛盾,妥善安置员工。
高邮新贵城邦小区虽早已建成,但由于临近居民的非法阻挠,导致社区居民出入不便,水、电、气管道无法接通,130位购房户无法实际入住,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未果,权利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非法妨碍。
法院受理后,先后4次会同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与原、被告座谈协商,由于少数居民坚持非法诉求导致协调不成。法院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排除非法妨碍的具体方案,明确矛盾化解、现场警戒、交通控制、文书材料、临时留置、后勤保障等6个工作小组,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分工责任。11月16日上午,法院分管院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亲临一线现场指挥,依法实施排妨计划,维护权利人正常施工秩序。对5名冲击警戒线或有其他过激行为的被告及案外人,果断强行带离现场,启动司法拘留程序。后经教育5人均具结悔过。至当日深夜,涉及130户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水、电、气管道全部接通。
“我们终于盼来了这一天!”小区内鞭炮声此起彼伏。
为企业发展“活血”
碧波荡漾的高邮湖是全国第六大淡水湖。是全国罗氏沼虾养殖标准示范区。法院通过联系企业发现,该市某生产罗氏沼虾饲料知名企业,由于长期采取赊销经营方式,加之今年初部分虾农亏损,导致1500万元赊销欠款无法及时回笼,资金的“血液”严重不足,企业生存发展陷入僵局。
“赊销欠款涉及数百户亏损虾农,如果全部进入诉讼渠道,将进一步加大案多人少矛盾,清收欠款的进度、效率和成本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并且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高邮法院代院长韩雪峰说。
如何避免矛盾的扩大?高邮法院党组最后确定了“介入”疗法,对此法院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制定实施了以非诉协调方式为主的“三步走”纠纷“手术”方案。第一步,微创。协助企业拟定并发出催款函,客观阐明企业面临重大危机,希望虾农本着长远合作、共同发展的立场,尽快与企业达成还款协议。催款函发放后,促成十多户虾农主动归还赊销欠款100多万元;第二步,介入。制作并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组织法院干警走村串户,向近百户虾农登门发放告知书,针对虾农关心的法律问题,逐一给予答复。重点围绕诉讼风险、成本进行详细分析。此举帮助企业收回欠款200多万元,促成400万元欠款达成还款协议;第三步,根治。选择典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对少数有清偿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且诉前调解无效的虾农,协助企业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法院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以案释法,着力拓展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目前,该企业超过半数的赊销欠款已经清理完毕,企业生产经营逐步走出困境。
企业和员工唇齿相依,但“牙齿跟舌头也有打架的时候”。10月20日,高邮市华盛制衣有限公司向界首法庭起诉要求王某等六名被告归还欠款。承办法官在接手案件后,觉得案件比较特殊,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被告王某等六人均系华盛制衣公司的原职工,所谓欠款实际上是该公司当初在招用被告时预支给被告的补贴,但是以借款的名义支付给各被告的,各被告也都出具了借条。劳资双方当时同意在以后的工资中逐步扣除。六名被告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以各种理由纷纷离开该公司。各被告应得工资不足以抵偿当初公司预支给他们的补贴。
法院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并积极与各被告所在地的村委组织联系,了解被告情况。之后,承办法官就地在界首镇司法所主持双方调解,由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细致调查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协助,案件的调解工作进展顺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被告也同意归还剩余的部分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