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在审理一离婚案中,承办法官多次要求代理人向法庭出示律师证,该代理人以种种理由搪塞,并借故溜出法庭。据查,此人无律师资格却自称律师,并诓称与法官关系“很铁”,包赢官司,以此向当事人索要“攻关费”。合议庭当即取消其代理资格,并向区司法局通报。

2007年,滨湖区法院在10余起案件的审理中发现有“诉讼掮客”现象。“诉讼掮客”以帮人打官司为由,直接或间接向当事人索要钱物,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据该法院调查,“诉讼掮客”特点凸显:一是其有一定社会地位。其有村干部、机关事业干部,甚至有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他们均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在表象上与司法工作人员往来密切,常拍胸脯称“包打赢官司”。被其忽悠而法制意识薄弱的当事人,很容易产生送“人情”能谋取诉讼利益或规避法律的侥幸心理。2007年,该法院在审理一伪造公文罪案中,一律师因无法兑现“包打官司”的承诺,铤而走险,伪造法院判决书来搪塞当事人,从而触犯法律。

二是“诉讼掮客”通过多种形式介入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通常选择较隐蔽场所交易,交钱不出具收条,且无他人在场。200710月,退休干部张某向当事人表示,某庭长是他的学生,只要打个招呼就能赢官司,但必须请某律师代理,还要请承办法官吃饭,并要求当事人不参加,以免法官为难。但最终官司输了,当事人深感上当受骗后向法院投诉。

三是“诉讼掮客”为诈取钱物巧立名目。有的索取所谓的“活动费”、“辛苦费”,有的为实现变相利益而交换。在一借贷纠纷案中,经法官多方协调最终圆满结案,原告感激之余鼓起勇气询问法官,是否收到其代理人要求其购买“须打点”的5000元购物券。蒙在鼓里的法官遂上报院纪检部门,该事件给法院造成不良影响。

该法院认为,“诉讼掮客”行为损害了当事人利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针对“诉讼掮客”现象的隐蔽性、多发性特点,该法院向区委建议,形成由党委牵头,建立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社会综治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合调处和整治机制。同时形成监督网络,在法院内部,建立了程序决策机制和案件处理跟踪机制,以减少办案随意性。在法院外部,通过新闻发布会鼓励当事人举报监督,尤其重视舆论监督,以防止司法腐败。再者,强化了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该法院对“掮客当事人”警告教育,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严惩。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披露诉讼掮客的诈骗伎俩,以引导群众识别和防范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