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张家港法院认真分析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新形势,深入探索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新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劳资矛盾,努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协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开辟绿色通道,健全快速处理机制。该院在民一庭、执行庭和四个基层法庭分别设立了劳动争议维权岗,从审判力量上充分保障劳动争议案件的集中快速处理。在程序上启用了快速维权诉讼通道,优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流程,实行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当天立案,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审理期限提速为一个月。并善于从个案中发现争议隐患,主动联系、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处,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是加大保全力度,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一些用人单位通过起诉、上诉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迟履行义务。针对上述情况,该院采取缓交保全费、免除提供担保义务,积极引导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时查封、冻结用人单位的财产,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出面协商,确保大部分案件得到及时履行。

三是切实转变观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用人单位将制订更加严格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违反公司规章引发的劳动争议将成为新的热点。该院及时转变观念,注重审查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合理性,对劳动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侧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衡平。

四是强化诉调对接,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该院建立完善了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始终。同时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建立了以法院为龙头,以镇街道办事处、司法办为骨干,以社区、企业调解委员会为支点的金字塔形调解网络,借助社会力量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该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发挥大调解机制的“组合能量”,及时有效化解了多起群体性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是加强交流沟通,积极指导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该院主动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的沟通联系,将诉讼调解机制引入劳动仲裁之中,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努力将解决纠纷的关口前移,少裁多调,将矛盾彻底解决在仲裁程序中,既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针对劳动仲裁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劳动仲裁部门,指导仲裁部门依法仲裁,避免法院改变仲裁裁定案件的增多,影响仲裁的威信和效果。

六是延伸审执职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该院紧紧围绕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法制宣传,树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权利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适时举办单位负责人培训班,增强单位管理者的劳动合同意识。邀请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旁听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切实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调处自身劳资纠纷的能力,减少劳动合同纠纷和诉讼的发生,使劳动关系逐步走向和谐稳定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