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推行行政案件庭外协调机制效果好
作者:范德松 发布时间:2008-01-15 浏览次数:655
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积极尝试引进协调办案的机制。通过发挥司法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不仅有效地化解了“官民”矛盾,而且使该院行政审判工作呈现了“低上诉、高结案、无上访”的良好局面。
一是坚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采取行政协调措施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权益的,不予行政协调;尊重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意愿,杜绝强制性协调;对可以适用行政协调的案件且当事人有协商意向的,利用庭前送达、调查取证、证据交换、庭审小结等时机,引导当事人查阅有关法律规定,促其正确权衡诉讼利弊;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和判前释疑制度,使当事人避免误解、减少对立情绪,做到依法、理性维权,增强行政协调效果。
二是在进行诉讼协调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确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与行政机关交流沟通,督促其主动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对提出不合理要求、期望值过高或超过诉讼时效、未经复议前置程序等诉求不当的案件,做法律释明工作,指导其正确行使诉权,减少当事人讼累;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立法滞后给行政审判带来的问题,面对现实从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三是在协调过程中,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善于借助“外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带着责任心、真心、爱心、细心和耐心去做工作。特别是对一些纠纷时间长,矛盾激化,通过诉讼又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而当事人又反映强烈的案件,更加注重通过协调结案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沟通,坚持定期、不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重大案件借助人大之力,做好协调工作,极力化解行政机关 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