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朱某的儿子朱华某于20067月考入县一中,为给朱华某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朱某在县一中附近租用一民房,并于20069月与房主张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张某将一套二居室房出租给朱某和其子朱华某居住,期限至苏华2009年高中毕业。20075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将这套住房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县城地区的沈某。在房屋买卖后,沈某多次找朱某商量腾房事宜,朱某表示尽力另行找房。可过了1个多月,沈某不见朱某有找房迹象。在朱华某暑假期间,沈某找到朱某的母亲,将朱某及其子的衣物用品清理到房间的拐角处。对此,朱某很是反感,并对沈某说:“我可以腾房,按照合同规定你必须赔偿我4500元损失。”朱某的回答让沈某十分气愤。一气之下,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朱某腾房。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依法做出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这个结果让沈某大失所望。沈某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新主人,朱某理应让出房屋,且租赁合同是张某与朱某签的,和自己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也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费用。法院则认为,张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有效的,对房屋所有者、承租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合同在有效期内,承租人朱某对其房屋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因此,朱某有权依照租赁合同继续使用居住该房屋至朱华某高中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也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