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淳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要求,全面强化民事案件的调解,每年的民事案件调撤率均达50%以上,但离上级法院的要求、与全省法院的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经过分析,造成民事案件调撤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缺席审判的案件偏高制约了民事案件调撤率的提升。经过对近年来结案案件的统计,该院缺席判决的案件占当年结案总数的19%-21%,由于缺席审判的案件难以调解,客观上影响了民事案件调撤率的提升。经进一步分析,造成缺席审判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大,被告的地址难以确定,相关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很多案件通过公告送达,造成案件缺席判决。二是审判人员图省事,将邮寄送达作为首选送达方式,忽视送达时对当事人信息的收集,步入邮寄送达-退信-公告送达的恶性循环。三是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不足,没有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造成有效送达难。

 

二、诉前调解化解纠纷,造成诉讼调解案件数相应减少。该院重视涉诉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积极构建大调解体系,着力强化诉前调解,将本该进入诉讼的案件诉前得以化解,影响了诉讼案件的调撤率。经初步统计,该院每年参与诉前调解并有效化解的劳动争议、损害赔偿、相邻纠纷等民事纠纷达500余件。

 

三、部分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审判人员特别是年轻法官,缺乏群众意识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对民间习俗知之甚少,将案件处理简单等同于查明事实与依法裁判,未能从事了案结、促进和谐的高度来认识,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调撤率。

 

四、质效指标的设置与考核上还有待完善。由于诉前化解的案件未能进入诉讼程序,不能作为诉讼案件对待,客观上造成“跷跷板”现象,一般来说,诉前能化解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亦能调解,要提高诉讼案件的调撤率,势必就要减少诉前化解纠纷的数量,造成难以解决的悖论。同时,法院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推行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在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相关工作成果在质效指标中不能反映,反过来,如该项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相应的纠纷都进入诉讼,反而会增加案件的调撤率。

 

为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直接送达。民诉法关于送达方式的排列,直接送达排在第一位,说明直接送达应为首选方式,直接送达亦是落实全程调解的很重要环节,通过送达时的法律宣传,既可树立法官亲民、便民的良好形象,也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为提高直接送达的成功率,要加强与基层组织、公安机关、相关单位的协调,建立司法协理员网络,及时掌握信息来源。审判人员要做有心人,做到“ 三多”,多打听、多跑腿、多研究。对公告的送达案件,不能一登了之,利用公告期间查找被告的下落,争取直接送达。

 

二、强化法官释明。要强化法官的义务,很多案件未能调解,与法官的释明不到位有关,要利用释明环节,进行明法晰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促进案件调解。

 

三、强化巡回审理。巡回审理既是一项便民措施,亦是法官听取民意、与群众交流的过程,通过巡回审理,可以实现司法与民意的有效结合,实现司法在群众中的认可度,从而有效推动调解。

 

四、强化能力培养。要结合“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活动,解决法官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增加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与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推行青年法官导师制的基础上,推行“走出去”与“请进来”的办法,要求法官到基层组织参与纠纷的处理,学习调解人员的调解经验与方法,同时,在指导民调组织的同时,可以邀请调解人员作经验介绍,加强互动,相互取长补短。

 

五、强化指标指引。要对质效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把考核的重点放在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上,加重对服判息诉率、改判发回率、涉诉信访化解率等指标的权重,引导全员、全程、全面的调解格局的有效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