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四措施缓解“送达难”
作者:衡永红 发布时间:2008-01-14 浏览次数:670
本网徐州讯:邳州法院把诉讼文书送达作为提高诉讼效率的关键环节来抓,针对送达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注重加强送达工作的管理,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效缓解了“送达难”。
一是加强送达组织管理。该院依托大立案审判流程管理体制,在立案庭、各业务庭专门成立了送达小组,具体负责送达活动的实施。在严格填写送达回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送达档案,详细记录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等细节,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和归档。从加强立案入手,对新立案件,除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外,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要求提供当事人或代收人的具体生活、生产场所,对有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代理权限,为准确送达打下了坚实基础。进一步加强了送达联动机制建设,采取双向互动的方式,在立、审、执三个环节实行告知制度,避免重复劳动。
二是扩大直接送达范围。该院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应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受益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其本人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居住的成人家属代其签收,同时查清代收人与被送达人之间的关系,确认接收人的身份关系,并予记录。对当事人依赖的邻居、朋友自愿代为签收的,在确信当事人能够收到的情况下也可由其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详细注明,以提高送达效率。
三是严格留置送达程序。留置送达必须符合被送达人拒收情形,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在被送达人居所没人时,不轻易留置文书,如确信当事人能够接收而留置的,开庭时如果被送达人未能到庭,再通过电话联系,不轻易缺席开庭、判决。
四是明确邮寄送达游程。该院规定,对在外地的当事人,不便适用直接送达方式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使用“法院专递”。同时,加强与邮局的沟通,尽可能地实现诉讼文书由当事人直接签收。如有代收人签收的,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收人范围,并将邮局接收的回执联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