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3日,邗江法院经市中院指定,立案受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吴彬彬、吴佳吟、洪培艺、潘紫峰、刘玲、李婧、潘伟彬、吴兰兰、张超、刘润坪、潘伟峰非法经营一案。该院经审理查明,20074月至20105月,被告人吴彬彬等人受洪珍珍(另案处理)雇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洪珍珍要求,通过办理银行卡和网银U盾、查询银行卡金额、进行网银转帐等方式,非法从事境内外外汇兑换支付业务,经营额计人民币275 297 623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20 000余元;20091月至20105月,被告人潘紫峰等人受潘文炳(另案处理)、潘冠群(已死亡)雇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潘文炳、潘冠群要求,通过办理银行卡和网银U盾、查询银行卡金额、进行网银转帐等方式,非法从事境内外外汇兑换支付业务,经营额计人民币130 342 728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90 000余元。

 

该案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数亿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1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各被告人都是受他人雇佣,每月领取2000元左右的固定工资,按照上线要求从事违法活动,处于从犯地位,各被告人年龄均在30周岁以下。日前,该院综合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