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法院确立“四字准则”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行为
作者:王伟 发布时间:2008-01-11 浏览次数:667
本网无锡讯: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下发后,锡山法院将此作为2008年开门第一件“要事”,组织干警深入学习贯彻,并就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提出“四字准则”。
一是研读求“准”。《暂行规定》不仅是对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全面约束,更是法官和律师依法从业、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我院要求全体干警进一步研读《暂行规定》,正确领会、准确掌握文件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在思想上要防止出现“我与律师交往不多,《暂行规定》与己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错误倾向,在行动上要对照规定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严格自律,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司法为民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真正把《暂行规定》作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准则和指南,切实做到“我公正、你放心”。
二是整改求“深”。《暂行规定》详细例举了“有不公正嫌疑”的行为或关系。我院要求全体干警逐条对照自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觉与律师建立起正当、健康的人际关系,保持适度距离,禁止与律师形成固定的、密切的关系,禁止与律师形成利益的共同体,禁止利用职务、工作便利与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进行权钱交易,确保全干警队伍不出问题。
三是措施求“实”。在司法审判中,遵循回避原则,避免引起社会相关人员的合理怀疑。刑庭、少年庭在全院率先推行“法官与律师关系登记制度”,要求法官、书记员自行填写与自己有亲朋、同学、师生或曾经同事关系的从业律师情况,限期上报,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作为庭长分案的重要参考,以便于庭内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求法官在遇其它有回避事由的情形亦应自行申请回避。
四是程序求“明”。要求继续深化审判公开制度,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审理案件,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及时发放“法官廉洁办案告知书”。刑庭、少年庭随案同时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公布监督电话,以“阳光”防腐败,以公开促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