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签约付押金 赔了钱财又败诉
作者:曹洋 刘天畅 发布时间:2011-02-24 浏览次数:380
日前,当胡某某从滨海法院法官手里接过民事判决书时,十分后悔不该当初与“赵经理”仅是一面之交而草率签约,糊里糊涂给付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为追付此款诉诸法律又被判败诉,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而这一切都要从五年前说起。
原告胡某某为某市一名建筑包工头,2005年12月,胡某某偶然结识了自称为某建筑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的赵某,正在找米下锅揽活计的胡某某为自己庆幸结识了一位神通广大的财神爷而相见恨晚。而“赵经理”却也不负所托,很快便将山东省某大厦的部分施工工程分包给胡某某施工,双方为此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赵经理”亦加盖了济南分公司的印章。合同签订当日胡某某愉快地依约向“赵经理”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胡某某一再催促何时进场施工,而“赵经理”总是以千百条理由一再塘塞。当胡某某最后查询得知该大厦早已开工,承包方并非“赵经理”时傻了眼。胡某某于是一边向赵经理索要,一边踏上了诉讼之途,叩开了法院的大门。
鉴于“赵经理”的济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胡某某将某建筑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该建筑公司对其所属济南分公司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退还由济南分公司收取的保证金。
庭审中,某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在济南设立分公司,亦未在济南承接过施工工程,与胡某某签订合同的“赵经理”也不是我公司职工,其加盖的“济南分公司”印章均系其伪造的,并申请对“济南分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进行鉴定。
法庭依法调取了“济南分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又调取了该建筑公司的工商档案,经司法鉴定,“济南分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某建筑公司印章、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等均系伪造,济南分公司是以伪造的虚假资料注册登记的假冒分公司。
滨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没有注册成立济南分公司,故胡某某与赵某以“某建筑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与该建筑公司无关联性,胡某某向某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滨海法院判决驳回胡某某要求某建筑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因“赵经理”以虚假资料注册分公司骗取他人钱财,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滨海法院已将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同时,为避免他人继续上当受骗,滨海法院已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注销赵某以虚假信息注册的某建筑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从而彻底斩断其继续行骗的魔爪,以保障市场秩序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