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被过户 移动公司应返还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1-11-30 浏览次数:2900
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手机号码被过户到第三人名下,移动公司应当返还号码使用权。11月3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中国移动张家港公司将号码为138******11的使用权返还给原告赵某,继续提供通信服务。
2004年,赵某与中国移动张家港公司签订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取得该公司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138******11的使用权。同年,姚某至赵某开办的公司工作,赵某将上述移动电话号码交由姚某使用。2006年9月26日,姚某持本人及赵某的身份证,到中国移动张家港公司暨阳营业厅办理移动电话号码过户手续,经过审核,移动公司将移动电话号码138******11的使用权过户至姚某名下,同时,移动公司与姚某约定:因本次过户原客户未亲自到场,过户后如原客户提出异议,本次过户失效,姚某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原客户损失。
2007年3月15日,赵某与姚某签订用工协议,明确赵某提供移动电话号码138******11给姚某使用,中途离职或用工期满,姚某应返还移动电话号码。2009年,赵某发现上述号码已过户至姚某名下,因与姚某协商并向移动公司、江苏电信局投诉未果,赵某提起诉讼,认为移动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号码过户至姚林森名下,致使原告商业秘密泄密,商业信誉降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要求移动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的服务合同,由其享有手机号13******11的使用权,并在省级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赔偿名誉损失等48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取得138******11号码的使用权后,中国移动张家港公司应在其承诺的网络服务范围内提供通信服务,维护赵某合法权益。移动张家港公司在办理该号码过户手续时,已经和姚某约定过户后如原客户提出异议,则过户失效。赵某在知道过户事实后即提出异议,故移动张家港公司将138******11号码的使用权过户至姚某名下的行为无效,其应当将该移动电话号码的使用权返还给赵某。赵某主张移动张家港公司的过户行为,致使其商业秘密泄密,商业信誉降低,但未提供相应依据,故其要求移动张家港公司在省级性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赔偿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的主张不能支持。